日前,《辽宁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发布,清单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制定,并实行动态调整。同时,我省明确,各地区、各部门要落实省清单服务项目与要求,有条件的市可结合实际适当丰富清单内容。
清单共包括20个服务项目,涉及物质帮助、照护服务和关爱服务三个方面。
物质帮助涉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意外伤害保险、最低社会保障、流浪乞讨救助等。清单明确,为辽宁户籍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为辽宁户籍80周岁及以上经济困难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为辽宁户籍60周岁及以上经济困难、经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鉴定或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为失能、部分失能的老年人发放养老护理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其中,对持有一、二级残疾证的老年人,其养老护理补贴标准按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这三项的具体发放标准由市、县(市)区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为辽宁户籍低保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及低保边缘户家庭中的一、二级残疾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每人每月80元;为辽宁户籍60周岁(女性55周岁)及以上的城乡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每人至少办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
聚焦照护服务,清单涉及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特困老年人分散供养、困难家庭常年病老年人托管、家庭适老化改造、家庭养老支持服务、优抚集中供养、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享受公办机构养老服务等。其中,清单明确,农村低保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常年病老年人,经申请可到县级民政部门管理的托管中心托管,省每人每月补助400元,各市、县(市)区政府根据本级财力状况合理确定托管对象补助标准。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居家失能老年人,其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同时,清单还明确,建立独居、空巢、留守、失能(失智)、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台账,根据老年人实际需求,开展探访关爱服务。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减半支付乘车费用;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除乘车费用。每年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1次健康体检和健康指导,免费建立电子健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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