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民政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对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进行解读。云南省将坚持“非禁即入”和简政放权的原则,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民间资本潜力,促进社会力量逐步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据了解,云南省将在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整合社会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鼓励“医养结合”养老模式、推行老年社区和老年地产建设、发展养老旅游业、保障用地需求、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支持融资信贷需求、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加强人才队伍建设10个方面,全面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
在加强用地保障方面,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土地,最长出让年限可达50年;在资金扶持方面, “十三五”期间,省级每年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中,对符合有关资质条件的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自建产权用房且床位数达到10张及以上的,按照核定床位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10000元补助;租赁用房租用期5年以上且床位数达到10张及以上的,按照核定床位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补助。在鼓励“医养结合”方面, 对社会力量自建产权用房兴办的护理型养老机构,护理老人入住率达到60%及以上的,在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的基础上,每张床位额外增加2000元补助;租赁用房、护理老人入住率达到60%及以上的,在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的基础上,每张床位额外增加1000元补助。在税收减免方面,明确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可免征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耕地占用税、养老服务增值税等。给予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增值税、所得税优惠。
与此同时,鼓励有创业意愿的人员创办养老服务机构。明确自主创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可申请最高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可申请最高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小微养老服务企业,申请最高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担保贷款按照规定给予财政贴息。
下一步,省民政厅将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健全和落实好相关优惠政策,共同促进养老服务提质增效,同时对各地各部门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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