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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个人养老金计划概况及对我国的启示

2016-11-02 14:32:04   来源:西宁市社会保险服务局 浏览:315
国外个人养老金计划的总体概况

国外个人养老金计划的总体概况

从国际看, 个人养老金计划是由国家立法建立, 按照自愿参与的原则,个人根据自身经济状况, 为自己或者家庭成员退休生活做出的预防性储蓄。在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中, 个人养老金计划扮演第三支柱的角色。个人与金融机构直接签署受托人或者保管人协议,政府给予税收优惠或补贴等激励措施,缴费基金由金融机构运营并提供多样化的金融产品, 确保保值增值,政府承担监管和规范的职责。

制度模式。 从财务运行模式上,各国个人养老金计划均采取完全基金积累制, 基金运作管理高度市场化。从待遇确定方式上, 多数国家采取缴费确定型的个人账户模式, 个人领取的养老金取决于个人账户基金积累规模 (包括投资收益), 从而区别于第二支柱职业养老金计划。

覆盖范围。 各国个人养老金计划的覆盖范围与本国对个人养老金计划的功能和定位相关。 通常, 各国个人养老金计划覆盖所有人员, 具有普适和普惠性, 更重视对非正规就业人员、中小企业雇员的覆盖。 对于参加了第一支柱基本养老金和第二支柱职业养老金的人员, 个人养老金是提高其退休后保障待遇的一项补充; 对于没有基本养老金或者职业养老金的人员,个人养老金发挥着基础保障的作用。例如,德国吕鲁普养老金计划对于大多数既不参加法定养老保险, 也不属于职业养老金保障范围的自雇型劳动者,起到了基础保障的作用。

当然, 有些国家个人养老金计划的设计只针对中高收入人群。 如意大利私人养老保险的购买人群主要限于高收入阶层。加拿大私人养老金计划鼓励中高收入人群参加。

筹资及待遇领取。 个人养老金计划的筹资主要来源于个人缴费, 一些国家也鼓励雇主为个人养老金账户缴费。例如,美国规定雇主发起的个人退休计划,雇主必须进行匹配缴费且缴费立即属于雇员所有。

大多数国家规定, 个人达到退休年龄或者规定的领取年龄时, 才可以从个人账户中领取养老金; 如果提前领取,要缴纳额外的税费, 特殊情况除外。少数国家的个人养老金计划没有领取年龄的限制。

个人养老金计划有着灵活的缴费和领取方式, 可以选择按月、 按年或一次性缴费, 以及按月领取、 一次性领取等多种形式。 对于达到退休时积累的资金, 有些国家允许参保人购买保险公司或相关机构提供的年金保险。

税优等激励政策。 各个国家为推动个人养老金计划发展, 吸引更多人参加个人养老金计划, 无一例外都给予了税收优惠支持或者政府补贴等政策激励措施。 一是税收优惠。 在缴费、投资和领取阶段, 都可以不同程度地享受税收优惠, 利用税收杠杆鼓励个人加入这类计划。 通常缴费阶段的税收优惠, 都是有限额的, 即一定缴费额度内才可以享受税收减免, 超出额度的缴费将按规定缴税。 每个国家的税收优惠办法都不尽相同, 这与本国税收体制、 个人所得税等密切相关。 荷兰、 韩国、 芬兰等多数国家的个人养老金计划均采取EET税收优惠模式, 即在一定限制下免除所得税,投资回报是免税的, 取款是征税的。二是直接财政补贴。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德国李斯特计划, 对于参与者,国家补贴由基础补贴和可能出现的子女补贴构成。

运营管理。 保险、 银行、 证券公司、基金公司、 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广泛参与到个人养老金计划。 每个国家都规定了允许参与的金融机构范围,哪些金融机构可以入围, 与本国金融机构的发展程度、 金融市场的成熟度有关。 美国个人退休账户可在商业银行、 保险公司、 证券公司、 共同基金管理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开设并托管。德国李斯特养老金产品可以由人寿保险公司、 银行或基金公司提供,而吕鲁普养老保险产品只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

投资产品。 个人养老金计划实行多元化投资, 大部分个人养老金计划都提供了共同基金、 银行存款、 商业保险产品、 股票、 债券等不同风险、不同收益的投资产品, 以满足不同群体的差异化需求。 个人可以选择委托专业金融机构负责投资, 可以自己选择金融机构提供的默认投资, 也可以选择自主投资,灵活地配置资产。

运行监管。 自愿型个人养老金计划的运行要遵循本国制定的法律法规, 包括养老金计划有关法规、 税法,以及金融机构准入和投资运营等规定。监管部门包括税务部门、 劳工部门、财政部门、 以及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有关机构。

各国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多支柱的养老保障制度已被世界各国政府、 学者、 普通群众所认可并接受。典型国家的个人养老金计划发展拥有成熟经验, 对我国的启示如下:

(一) 政府支持, 立法先行, 市场运作

纵观建立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国家,早期都是政府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政府设计个人养老金计划运行模式、税收优惠政策、 缴费限额、 领取条件、管理方式等内容, 实行市场化运作,政府承担监管责任。

美、 英、 法、 德等多个国家都是立法先行。 美国1974年 《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案》 中明确设立个人退休账户 (IRAs);1978年 《税收法》 设立 “简化的员工养老计划 (SEP)”;1986年 《税收改革法案》设立 “工薪减税简易雇员养老计划 (SARSEP)”;1996年 《小企业就业保护法案》创建了 “雇员储蓄激励匹配缴费计划(SIMPLE IRAs)”; 1997年 《税赋缓解法案》 创立了罗斯IRAs。 英国1986年 《养老金法案》推出个人自主投资型养老金计划;1999年 《福利和养老金法案》 推出个人存托养老金计划。 德国2002年 《老年财产法》 将李斯特养老金计划确立下来,2005年《老年收入法》 正式推出吕鲁普养老金计划。

(二) 税收优惠等激励措施是个人养老金计划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个人养老金计划的参保具有自愿性,政府要促进其发展就要采取一定的激励措施。 从国际经验看, 对个人养老金计划给予税收优惠或政府补贴, 是个人养老金发展的重要推动力,这也是个人养老金不同于一般商业保险的最主要特点。 各个国家在个人养老金计划的税收优惠政策中, 普遍采取了金额限制。 实施税收优惠金额限制的好处在于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对高收入者税收过度倾斜。

(三) 养老保障制度的结构对个人养老金计划发展有一定影响

个人养老金计划发展较好的国家, 如美国、 英国, 公共养老金替代率相对较低, 人们为了退休后能够获得充足的保障, 会积极参加企业年金和商业保险, 而政府推出的个人养老金计划因税收优惠力度大, 更具有吸引力。 反过来, 个人养老金计划的发展减轻了政府公共养老金支出压力,有效分散了老年人的退休收入风险,对保障退休者老年生活质量发挥着重要作用。

德国、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等公共养老金替代率相对较高, 人们比较依赖公共养老金, 降低了对私人养老金的需求, 导致个人养老金计划的发展非常缓慢。

从国际经验看, 引入多层次、 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是普遍趋势, 个人的养老保障不能由政府包揽一切,而是政府、 雇主和个人的共同责任。政府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险计划的目的是确保绝大多数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而要想获得更高的保障水平, 必须依靠雇主和个人的进一步努力。

(四) 政府有效监管是个人养老金计划良性运作的关键

确保基金安全, 是个人养老金计划长期运作的保障。 从个人养老金计划发展成熟的国家看, 政府对各类金融业务的监管体制较为健全和完善,体系内各种法律法规之间互相配合协调, 税务部门、 劳工部门、 财政部门、 金融机构监管部门之间各司其职, 形成了对个人养老金计划的有效监管。

(五) 鼓励金融机构广泛参与可增加金融产品的丰富性

纵观各国个人养老金计划, 金融机构广泛参与其中, 提供多种符合养老需求的金融产品。 参保人可以自我管理, 也可以委托专业的金融机构管理。 除了日本个人年金保险、 德国吕鲁普养老金计划、 芬兰个人养老保险等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之外, 美国个人退休账户计划、 德国李斯特养老金计划以及大部分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计划, 都由保险、 银行、 证券公司、基金公司、 信托公司、 经纪公司等金融机构广泛参与, 提供共同基金、 银行存款、 商业保险等多种投资工具。金融机构的广泛参与, 可以调动金融机构投资管理的积极性, 增加产品的丰富性, 提高竞争程度, 降低管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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