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记者从《云南省中医药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进一步促进云南中医药事业和产业的发展,新修订的《云南省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云南素有“动植物王国”“有色金属王国”“药物宝库”之称,是全国中药资源最多的省份,中药种植面积全国第一。1995年,云南在全国率先出台《云南省发展中医条例》。这部地方性法规颁布实施以来,云南中医药事业取得明显成效,管理体系建设得到加强,中医药产业有序发展,服务能力稳步提升。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工作的不断深入,这部法规已经难以适应发展的需要。
此次条例修订坚持从云南省情和客观实际出发,突出问题导向,把握客观规律,把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念、原则和要求贯彻到立法的全过程,树立系统观念、加强统筹协调、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广泛凝聚立法共识。
《条例》分为总则、中医药服务、中药保护与发展、中医药人才培养与文化传播、保障与促进、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51条。条例既与国家上位法保持一致,又符合云南实际,具有现实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除保留《云南省发展中医条例》中一些行之有效的规范外,按照法制统一原则,将条例名称修改为《云南省中医药条例》。
据悉,《云南省中医药条例》增设中药保护与发展专章,凸显中西医并重、强化中西医结合,拓宽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调剂使用范围,对中医医保政策和报销比例作出明确规定,对中医药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工作进行规范,突出民族医药在中医药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并明确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应当设立中医病床。此外,条例还结合云南省情和中医药发展情况,对医师注册执业、中医药文化传承、促进中医药康养文旅融合等方面规定进行修改、补充。
《条例》的正式施行将进一步推动云南中医药事业在法制的轨道上更加健康、持续、稳定地发展。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把对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期间,要充分认识《条例》出台的重大意义,要扎实有效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要齐抓共管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要加强对法规贯彻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
《云南省中医药条例》的颁布实施进一步明确了云南中医药事业的重要地位和发展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扶持力度,加强对中医医疗服务和中药生产经营的监管,为云南中医药事业和产业发展提供了根本性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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