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0年7月1日起,个人存档人员以及超龄人员不再能补缴基本养老保险。但对于因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仍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补缴手续。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近日发布通告,自2020年7月1日起,废止《关于印发〈关于超过国家规定劳动年龄的本市城镇人员补缴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据了解,被废止的这两份文件曾给出了个人存档人员补缴政策和超龄人员补缴政策——在市、区(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本市户籍人员,因各种原因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有缴费中断情况的(国家及本市规定的不缴费情况除外),其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可以向现存档机构提出书面补缴申请。经存档机构初审并将相关材料报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由本人到存档机构按照本市有关政策及历年缴费规定补缴1992年10月之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同时,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前,被本市企业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录用,具有符合国家规定满十年以上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但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未缴纳过社会保险费,在2005年9月30日前已超过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人员,可以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表示,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参保缴费政策,本市废止了上述两个文件。此举有利于确保养老保险基金安全、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仍按照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及本市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补缴手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延长缴费至满15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可以转入城乡居民保险按规定享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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