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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小区“标配”养老服务设施

2020-05-25 16:54:01   来源: 乐居网 浏览:264
从德州市民政局了解到,为规范新建城镇住宅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确保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的基本公共养老服务,市民政局起草了《新建城镇住宅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现公开发布征求各界意见。请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并将相关意见于5月底前回复市民政局。

新建住宅小区须配建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站)、助餐点、老年学校等养老服务设施。5月21日,从德州市民政局了解到,为规范新建城镇住宅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确保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的基本公共养老服务,市民政局起草了《新建城镇住宅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现公开发布征求各界意见。请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并将相关意见于5月底前回复市民政局。

新建小区须配建养老服务设施

住宅区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为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基本公共养老服务的设施。住宅区养老服务用房包括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站)、助餐点、老年学校等。

《意见稿》提出,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符合当地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按照现行相关标准要求规划布局,结合本地区实际,集中配置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避免出现用房和设施分布小而散,难以满足使用管理需要的情况。在拟供应地块的规划条件、土地出让条件中,应对配套住宅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移交和管理等工作作出明确规定。

按照要求,选址宜靠近小区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方便老年人出入、便于服务辖区老年人的地段。应与社区卫生、文化、教育、体育健身、残疾人康复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规划。要多期开发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安排在首期,且不得拆分。确实无法安排在首期的项目,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必须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新建住宅区养老服务设施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实施,达到简单装修即可使用的标准。

同步编制养老设施规划设计方案

根据《意见稿》,自然资源部门在提出新建住宅区项目拟供应地块规划条件时,应根据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提出配建住宅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相关要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意见书的要求,组织对初步设计和施工图两个阶段的审查工作。

在编制住宅区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时,承担配建任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同步编制配建住宅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在新建住宅区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自然资源部门应核查住宅区养老服务设施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在新建住宅区施工图审查时,图审单位对住宅区养老服务设施配置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和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施工图,不得通过审查。

自然资源部门在进行项目规划核实时,应对养老服务设施的配置情况进行核实,对未按规划要求配建住宅区养老服务设施的新建住宅区项目,不予规划核实。2014年6月以后的新建城市居住区不能达到标准要求的,可结合住宅小区开发和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等,由项目建设单位采取单独选址新建、配套新建、扩建、改建、购买、调整等方式解决。

鼓励“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新模式

新建住宅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应注重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运营管理的积极性,鼓励采取“公建民营”模式运营,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新建住宅区所在县(市、区)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公建民营”。实施“公建民营”的住宅区养老服务设施,可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具有一定资质的企业、社会服务机构作为运营方,鼓励采取连锁运营的方式,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质量和水平。

各县(市、区)要加强配建新建住宅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民政、自然资源、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明确任务分工,加强配合协调,监管处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把配建住宅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定期对住宅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工作实施专项督查,建立年度定期报告制度,将移交用房和设施以及运营情况报送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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