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行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3年7月1日开始实施,已经走过近7年的历程。这一时期,是我国老龄化进程不断提速、社会养老服务需求“井喷”的重要时期。为了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盼,让亿万老年人和家庭有一个可期的未来,我国养老服务业乘势而为,迎来迅猛发展的关键阶段。
新的时代发展要求,呼唤新的担当作为。当前,全国有近20万个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发展程度不同、管理难度各异、监管责任重大,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面临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取消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要求实行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和部门综合监管制度,对养老机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养老服务工作,先后出台一系列重大政策,对加快推进养老机构服务作出了新的部署;近3年来,民政部联合相关部门持续开展的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专项行动,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一些好的经验做法。在此背景下,民政部着手修改现行《办法》显得十分迫切。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公布显得十分及时和必要。
规定更细
让管理有规可依、有章可循
“纵观整体内容,感觉对推动养老机构高质量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期待早日落地实施。”杭州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主任徐媛媛对修订内容给予高度评价。
以备案管理为例,这是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要求建立的新制度,征求意见稿首次予以专章规定:细化了养老机构设立登记的相关内容(第九条),明确了养老机构的备案、备案机关(第十条),规定了养老机构备案材料、办理流程及备案事项变更等内容,对备案信息公开和数据共享提出了要求(第十四条)。四方面内容将备案管理的流程及具体操作细化,可操作性强。
“此次修订,在充分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基本精神的基础上,也合理吸纳了地方实践经验。”在重庆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处副处长刘大伟看来,“这是一部能够解决问题的部门规章。”
以养老机构准入、变更和退出机制为例,征求意见稿在备案管理的相关条款中明确了养老机构的准入、变更机制,第三十五条明确了终止服务的相关情形和处置措施,要求妥善安置老年人,并依法进行清算和注销登记。第四十六条对未经登记的机构,要求进行书面通报并进行查处,“这样一来,就理顺了养老机构的准入、变更和退出机制,力求让养老机构管理有规可依、有章可循。”刘大伟表示。
此外,在养老机构运营管理方面的规定也更加细化和具体。例如对工作人员的要求方面,第二十六条提出建立与职业技能等级挂钩的薪酬激励制度;在安全规范方面,首次提出了养老机构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对食品安全要求机构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且规定严格遵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制度,还要求在食堂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增加食品安全监管的透明度和安全性。
内容更新
让服务顺应现实、与时俱进
“此次修订,顺应了养老服务发展的新趋势、新变化,对解决养老服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养老产业专家、大爱城控股副总裁兼养老运营公司总经理乌丹星表示。
与现行《办法》相比,此次修订顺应现实、与时俱进的内容随处可见。例如在备案管理中,对备案信息公开和数据共享提出了要求。乌丹星坦言:“信息共享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希望未来养老服务机构的信息共享能真正落地。”
再如,对养老机构服务内容的拓展。此次修订首次在部门规章中提出入院评估制度,并将评估结果的运用进行界定;对服务协议的内容进行完善补充,特别是对暂停或终止服务时老年人安置方式予以规定;对服务内容如生活照料服务、医疗康复服务、精神慰藉、文化娱乐服务进行合理规定,特别是第二十三、二十四条增加机构协助探望服务和延伸社区服务。协助探望服务,一方面明确了家庭成员将老人送到养老院并非甩包袱,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养老机构与老人家属间的沟通交流;延伸社区服务则是顺应了当前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广泛需求,便于养老机构进一步发挥专业优势,辐射社区居家,扩大社会影响力。
又如,养老机构是疫情防控的重点区域,结合当前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要求,此次修订第二十条中,依法完善了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为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时的应对措施等。此外,此次修订还提出信用监管,对养老机构信用体系建设提出要求,并要求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鼓励和支持养老服务领域诚信建设。
权责更明
让监管凝聚合力、更有力度
“养老服务到底由谁来监管?监管哪些内容?如何处罚?此次修订,我们欣喜地看到各方法律义务和边界的明晰,政府、市场、家庭、个人责任的细化。”说到这一点,乌丹星难掩兴奋。
在养老机构监督检查方面,此次修订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完善,以适应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后有效监管的要求。征求意见稿强化了养老机构全方位监管,赋予了民政部门监督执法手段,明确通过现场检查、查阅或复制资料、责令整改,责令停业整顿等4种措施,增加了民政部门执法依据和可操作性。强调了日常监督检查方式,规定了养老机构监督检查重点和频次。
“备案制管理后要防止监管流于形式、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在深圳大学城市治理研究院副研究员雷雨若看来,今后还需要在强化监督理念、完善监督工作程序、提高监督效率、监督精细化方面下功夫,比如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理念渗透到日常监管中,实现监督的常态化。
在法律责任上,此次修订细化了养老机构应尽义务未履行到位的8类应追究责任情形,加大了事后惩戒的力度,增加了警告的处罚方式,完善了养老机构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方式。明确民政部门的法律责任,有利于规范民政部门工作人员的管理服务行为,避免人为因素产生养老机构的安全稳定问题,将有利于养老服务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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