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政府发布了《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记者了解到,重庆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规划建设、机构设立、扶持发展、服务运营及其监督管理将适用本办法。办法提出,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机构发展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扶持发展政策,保障经费投入。据悉,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新建城区应配套建设养老机构
对于养老机构的规划,办法提出,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养老服务标准规范相对集中、配套建设相应的养老机构。配套建设的养老机构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
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或者在旧城更新和改造过程中配置相应的养老机构。
不得擅自暂停或终止服务
办法提出,设立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一)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符合事业单位登记规定的,向事业单位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符合社会组织登记条件的,向民政部门办理社会组织登记手续。
(二)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此外,养老机构因改建、扩建等原因暂停服务的,或者因解散、被宣告破产等原因终止服务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老年人及其监护人、代理人。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于暂停或者终止服务60日前,向民政部门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安置方案应当明确老年人的数量、安置计划及实施日期等事项,经民政部门审核后实施。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安置方案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督促养老机构实施安置方案,并为其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养老机构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养老服务。
社会力量办养老机构有补贴
办法提出,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建设补贴。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运营情况,可以给予运营补贴。
社会力量办养老机构优惠政策
(一)养老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收入,按照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用水、用电、用气等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六)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鼓励水、电、气安装服务企业和有关经营性单位对养老机构实行收费优惠。同时,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养老机构,与国内投资者设立的养老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此外,对具有本市户籍、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给予相应的护理补贴或者为其购买服务。
侮辱老年人
将追究法律责任
办法提出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未与老年人或者其监护人、代理人签订养老服务合同的;利用养老机构的场所、设施、设备,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活动的;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新建居住(小)区的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划和养老服务标准规范配套建设相应养老机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记者 何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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